诉前联调
诉前调解是指在案件立案前,对有可能经过调解化解的民商事纠纷,我院与有关单位联合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
诉前调解的范围
凡可能经过调解化解的民商事纠纷,当事人同意进行诉前联调的,均属诉前调解的范围。但下列纠纷不适用诉前联调: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式催告程序、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审理的纠纷;
(二)不动产权属及其他确权纠纷;
(三)身份关系确认纠纷;
(四)以物抵债纠纷;
(五)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
(六)可能规避法律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的纠纷;
(七)其他依性质不易进行诉前调解的纠纷。
审前调解服务
“审前调解”是指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后、移送民商事审判庭审理前,对有可能经过调解结案的案件,由负责调解的审判人员组织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调解的诉讼活动。
审前调解的案件范围
所有经调解可以结案的民商事案件,均属审前调解案件范围,包括以下两类案件:一是由非诉讼调解组织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本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二是已移送业务庭,庭审准备过程中法官助理征求当事人意见有调解可能的案件。
审前调解案件期限
调解期限为7个工作日。对确实需要延长审前调解期限的,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审前调解收费标准
经审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撤诉结案的案件,诉讼费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